新闻资讯
国家食物药品监视管理总局
公 告
2014年 第23号
关于贯彻实验《医疗器械监视管理条例》有关事项的通告(第23号)
《医疗器械监视管理条例》已经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聚会修订通过,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。国家食物药品监视管理总局正在抓紧制修订《医疗器械监视管理条例》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将陆续宣布。现就贯彻实验《医疗器械监视管理条例》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关于产品注册管理
在国家食物药品监视管理总局有关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出台前,产品注册管理凭证现有划定执行。
2014年6月1日以后作出予以注册决议的,产品注册证有用期为5年。
二、关于生产谋划管理
在国家食物药品监视管理总局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出台前,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从事第二类、第三类医疗器械谋划的企业,其管理凭证现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。
三、关于违法行为查处
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爆发在2014年6月1日以前的,适用修订前的《医疗器械监视管理条例》,但新修订的《医疗器械监视管理条例》不以为违法或者处分较轻的,适用新修订的《医疗器械监视管理条例》。违法行为爆发在2014年6月1日以后的,适用新修订的《医疗器械监视管理条例》。
特此通告。
国家食物药品监视管理总局
2014年5月23日